四、结论
如前所述,考虑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我国重实体价值的传统诉讼观念和当前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冲突,以及具体诉讼制度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冲突,本文认为,离开了宏观法治环境的考量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衔接,断然地肯定抑或否定其立法的引入,是法律移植过程中所应当避免的。我们应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通盘的考虑和处理。这正如有学者所强调:“法律的移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是由他国的法律或制度作为本国法律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谨慎、严肃,必须思考移植的可能性。因此法的移植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严格条件的。”{9}
【注释】参见尹勃,张雪萍.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河北法学,2006,(2):135-137.许俊强.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人民司法,2001(1):54-55.毕玉谦,谭秋桂,扬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976.
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轼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0-121.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11.日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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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586-589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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