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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立法确认的困境

论民事诉讼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立法确认的困境


华小鹏


【摘要】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当前的民事审判模式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现行的具体诉讼制度与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缺失。这些冲突和缺失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确认该原则的困境,应整体考虑和慎重对待。

【全文】
  

  从世界各国的诉讼法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都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依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学者的观点,应该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1]但是,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当前的民事审判模式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现行的具体诉讼制度与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缺失。这些冲突和缺失构成了立法确认该原则的困境,而如何解决与弥补这些冲突和缺失,是立法确认该原则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重实体价值的传统诉讼观念之冲突


  

  (一)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对重实体价值的诉讼观念之影响


  

  诉讼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较长时期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产物,其背后都存在一种思想作为其价值基础,它对各诉讼主体的诉讼意识产生着强烈的心理暗示,从而支配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诉讼观念和诉讼实践。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缺乏形式主义的因素,没有体现出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古代律法采取诸法合体、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和程序不分的模式。与实体法比较而言,程序法难以彰显其独立的地位。当然,传统诉讼中也存在一些特有形式,如审案官吏的“惊堂木”、手持刑杖的衙役、当事人和证人的跪拜等,就是常见的诉讼形式。但这些所谓的形式,并不是为查明真相、解决纠纷所设,而是用这些没有必要的形式和程序向百姓制造威压和恐惧、彰显威权主义。出现这种现象,恰恰说明了传统司法理念总是将追求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和裁决的目标和基点,漠视程序的价值,认为程序仅仅是用来保障实体目标实现的工具。因此,总的来说,追求实体正义是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显著特点之一,中国社会普通民众都有优先追求实体公正价值的心理定势,程序公正观念较为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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