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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与非自愿性债权人保护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与非自愿性债权人保护


郑英龙


【摘要】20世纪后半期以来,有限责任发展的路径是向合伙企业的迅猛扩张,但在有限责任全面松绑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有限责任否认法理来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性债权人却是个新问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分有限责任滥用与未滥用两种情况,但应注意:在有限责任未滥用的情况下,非自愿性债权人纯粹承受有限责任的负面价值极不公平,应在一定条件下否认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滥用的情况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情形对合伙企业也不能简单适用,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否认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全文】
  

  一、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带来的新问题


  

  自19世纪初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式确立后,有限责任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形态。但自20世纪后半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企业组织立法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迅猛推进,不但传统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的有限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还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1]等崭新的合伙企业形态。我国2005年《合伙企业法》也新增了有限合伙[2]与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3]两种新型合伙形态。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后,美国某些州允许有限合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从而产生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是针对普通合伙人而设定的。在有限合伙中,也存在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适用就构成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因此,就有限责任来说,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本质与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相同。我国目前未采用此种合伙形态。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至少带来以下两个问题:


  

  (一)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增加了非自愿性债权人风险


  

  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扩张,是有限责任发展的新动态,制度突破的幅度很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有限责任适用条件。它带来的新问题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债权人风险增加,另一个是法人人格否认变为有限责任否认。在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之初,有限责任制度备受争议的地方就是它削弱了对债权人保护:在有限责任下,如果投资成功,投资者获取主要利益;如果投资失败,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它部分由债权人承担。因此,一般认为,有限责任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1}。在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后,这个问题无疑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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