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设立电子商务ESCROW法律制度初探

  

  3.主管机关强制介入接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州法律规定在escrow代理人处于破产情况、运营模式不安全、超出其许可经营范围、违反加州的法律、拒绝提交账薄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其净资产低于最低要求标准等等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接管escrow代理人的财产及营运。


  

  4.举证责任。尽管该法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是规定网络escrow代理人有保存所有记录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备份的义务,并且还要向当事人提供escrow账户的对账单。


  

  5.管辖原则及法律适用原则。该法采纳了目前在保护消费者领域国际上较先进的国际私法原则,即加州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在本州法院对在其他州甚至其他国家注册的escrow代理人提出诉讼;而在加州申请网络escrow业务的外国或外州公司,必须同意服从本法并以加州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才可以取得在加州从事escrow业务的资质。这一规定无疑扩大了本州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只要消费者是本州居民,无论escrow代理人是不是本州公司,都要适用该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爆炸式的迅猛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得不归功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2003年10月,淘宝网率先在国内推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支付宝,目前活跃在电子商务支付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50多家。根据艾瑞咨询集团(iResearch)推出的《2007—2008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报告》[11]显示,2007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交易额规模同比增长101.2%,达到976亿元,并预计2008年任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速度,有望达到2000亿元,实际也基本如此。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介绍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交易平台,是指买方将合同约定的价金存入第三方账户,待卖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完毕时,指示第三方向其支付价金的付款方式。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电子商务网站的依附性,可将其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前者是不依附于任何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模式,如“首信易支付”、“百付通”等;后者是依托于某个特定的电子商务网站,主要为该电子商务网站所缔结的电子商务合同提供服务的模式,如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安付通”、腾讯网的“财付通”等等。以支付宝为例,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流程如下:


  

  网上购物选择“用支付宝付款”——享受“担保交易服务”保障贷款安全选择商品付款到支付宝买家收货确认支付宝付款给卖家交易完成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通过合意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畴,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中有类似金融性质的业务,所以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主要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另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向社会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众多法律问题难以厘清,该办法多次延期出台时间,至今尚未生效。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情况下,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及其定性问题


  

  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包括电子支付中的信用担保和支付中介服务,事实上从事的是吸存资金、开设账户、办理结算、代收代付等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活动范围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经营资质须由银监会批准,银行以外的其他组织不得经营此类业务。尽管像支付宝这类的服务商多次回避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2]而试图利用得到审批的经营范围中的担保和中介服务来使其行为游离于银行法规定的范围之外,但是作为一种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银行机构,其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缔结的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其法律性质如何?究竟应该将这种合同定性为哪一类合同?从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类合同能够准确地与其相对应,无法确定其法律关系。这就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难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