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
宪法”而言,商业交易的自由是其构建的重要源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则是主要动力。从这层意义上来讲,
物权法是以保护所有权为核心的基本性法律,它的完善是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石。商业交易的自由在
物权法领域则体现为所有权的自由行使。欧盟的建立以构建“单一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而
物权法与经济的天然联系决定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必然要触动
物权法的领域。[24]
同时,在“单一市场”构建的过程当中,货物交易的安全保障、信贷担保的繁荣是衡量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而对物权收益的分配制度也是商业交易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25] 欧盟各成员国对该领域法律规则的多样化成为阻碍“单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与繁荣的主要障碍。
物权法作为具有规范商业交易中抵押、信贷、财产利益分配功能的法律,与欧盟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26] 二十世纪下叶以来,人们对物权的认识并不仅限于保障市场和交易安全的层面上,物权更多的被理解为经济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机制,一套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27] 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所有的社会当中,不论是原古还是现代,物权都是帮助决定经济效率之社会科技的一个重要部分。”[28]
也有多数学者认为,欧盟所追求的人员、货物、服务、资本自由流通的主要目标中,
物权法与资本的自由流通息息相关,多样性物权法规则必然阻碍各成员国间资本的自由流通。[29] 因此,无论是从欧盟建立的基础与目标来说,“经济”都是其主要动力。
物权法与经济的天然联系决定了欧盟经济的最终繁荣必然要对
物权法领域的规则进行规范和统一。
(2)、统一私法的必然结果
“私法”(private law)是调整私人间经济和社会生活关系的一套重要法律,与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息息相关。过去欧盟私法统一中所谓的“私法”通常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权法(law of obligations)。[30] 由于债权法与商业交易的更紧密联系,致使
物权法一直被排除在私法之外,而欧盟私法的统一也极少涉及到
物权法领域。[31]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欧盟私法的统一成为欧洲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出台则成为多数法学家的梦想。然而,欧盟对私法的统一集中体现于
合同法领域当中,很少涉及
物权法。随着私法统一步伐的加快,
物权法作为与债权法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基本性法律,成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2] 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现代社会的荷兰民法典都将
物权法视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3] 而一部统一欧盟民法典的梦想,注定要包含着对
物权法领域的调整,否则则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欧盟
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的颁布成为欧盟
合同法统一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欧盟统一
合同法的发展已经提升到了一个飞跃性阶段。然而,由于
合同法与
物权法在部分领域的相互融合性,导致了要达到
合同法上的真正统一,必然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协调,而这部分内容的协调又涉及到
物权法的内容。[34] 例如,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所有权转让合同,不仅涉及到债权法调整的内容,也更多的依赖于
物权法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
合同法与
物权法的明显界限在现代私法领域已逐渐被吞噬。欧盟
合同法要达到一个完全的统一,必然要触及
物权法领域。正如有学者所言:“
合同法的协调不可必免的致使特定部分
物权法的统一。”[35]
因此,私法的进一步统一使欧盟不得不对
物权法领域进行介入,对
合同法的协调也必然导致对与
物权法相融那部分的统一。从这层意义上来看,
物权法的协调也可以说是欧盟私法融合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标志。
(3)、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
“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被赋予了安宁的行使着自己的[财产]所有权。除了公共利益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外,没有人可以剥夺他的[财产]所有权。”[36] 正如《欧盟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所述,财产所有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它的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各国法律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充分与否。[37] 17、18世纪以来,很多学者从自然法角度出发,将财产权视为每个人来源于自然的基本权利,正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述:“没有人…非经法律正当程序可以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权利;没有正当的补偿,也不能够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事业。”[38] 该修正案的表述将财产与生命、自由上升到同一层面。不仅美国法中有此类表述,法国人权宣言也是如此,其中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需求,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39]
然而,19、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主义体制的实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理念受到了一些冲击。1917年以来,私有财产制度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受到了废止。历经二次世纪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对财产权的理解也更加深刻,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概念有某些融合。[40] 但是,“财产权”始终作为人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得到进一步诠释和实行。上个世纪中叶以来,欧盟的建立虽以“经济
宪法”为核心,但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
宪法性的地位,不可动摇。尤其是近年来,对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欧盟所追求的另一重要价值观。[41]
2007年颁布的《欧盟人权宪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进一步深化了人的基本权利在欧盟社会的
宪法性地位。其中第17条财产权的条款充分保障了合法财产的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欧盟对私法的统一,在直接满足构建“单一市场”需求的目的之外,最终目的则是为了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团结(Solidarity)。这项目标在随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欧盟对
物权法的统一正是对具有
宪法性地位的人权保障的更具体表现。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生俱来,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在欧盟一些成员国里,尤其是东欧的一些国家,法律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不充分削弱了人权保障在欧盟的整体地位。[42] 因此,通过对
物权法的逐步统一,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其成员国进一步对人的财产权的保障,从而对提升欧盟人权保障的理念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