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机构的一名法务,不仅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更要跟随公司的主营业务,积极主动地掌握业务流程及有关常识,把握担保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切忌照搬书本和法条,谈起法律问题头头是道,却对业务开展毫无用处。例如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涉及到担保业务流程,并且应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把握平衡,在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代偿期限、责任分担、追偿安排等方面都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担保公司可以划定底线,以底线为基础与合作银行谈判,很多特别约定是书本和法条中没有的,需要创设;再如,集合债的发行及再担保等都是现有法律并未规定的,有的是法无禁止,有的直接从理论走向实践,不了解业务,根本想都不敢想,更别提法律审核了。
三、做事分清轻重缓急
以业务为中心还意味着,公司不可能配备大量的法务,同时有限的法务可能还要兼任行政、人事甚至业务操作中的某些角色。因此,法务的工作,除了合同审核、文本修改、意见出具、法律诉讼等法律事务,可能还包括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特别是在大部分担保机构,人员少、事情繁杂为普遍现象,随着业务的拓展,法务的工作将日益繁忙。如果职责划分或者流程设计不甚合理,法务在从事大量工作的同时还要对业务进行最后审核、把关,业务部门和法律审核部门之间发生工作质量和效率之冲突在所难免。更何况,担保公司里总会出现一些诸如担保代偿、重大项目、诉讼保全等突发事件,领导随时可能突然抽调法务参与专项工作任务,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法务的原有工作必然发生耽误,这是市场和业务无法容忍的,法务此时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面临压力,比较可行的办法为首先与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及时抽调人员,移交工作;然后根据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对每天须完成的工作进行排序,并记录在台历或记事本上,一件件完成、勾兑;实在非得改变现状的,及时向上级反馈问题,力求在公司层面得到解决。
四、有策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了解担保业务的都知道,担保机构服务的对象,离银行设置的基本门槛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距离,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总是大体上相同,实质上是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量体裁衣,体现在融资额度、方式,担保放款方案、反担保等设计上原则性和灵活性并重,共性和个性并存。因而,有人说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夹缝中的生存艺术”,只有不完美的客户,才能成就完美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业务,总是面临着银行、同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担保机构的生命力在于风险控制和不断创新。业务部门好不容易开拓的一项业务,征求法务意见时,法务一定要慎重考虑,至少应不轻易否定,积极为业务开展创造条件,提供思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随意否定项目的法务,是不称职的法务。合格的法务应当打破习惯性思维的局限,用创造性的思维提供法律方案,以求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