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虽然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和相应的登记机构,但并没有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也未明确授权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如此,则
《办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否一定有效?而不符合
《办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当然无效?毕竟会计上的应收账款与立法者头脑中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上文所述的差异,其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于
物权法存在缺憾,但于
《办法》存在越位之嫌。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
根据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凡属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始能发生效力,凡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得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公示的目的至少有二:一为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应当以前述基本目标为核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当然也不能例外。根据
《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此外,质权人应将
《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办法》还对上述各项登记内容的要求、效力等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面根据其规定的必须登记事项进行逐一详解。
(一)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
《办法》规定,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第十五条还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按照《规则》,质权人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首要前提为必须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注册为常用户,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在完成常用户注册时已基本登记完毕并通过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审核,因此在办理具体的登记时,仅需将基本信息导出即可。惟出质人信息,于通常情形下无法固定,仍需要质权人办理每笔登记时填写,自为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