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若干问题分析与探讨
金振朝
【全文】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权法》于第
二百二十三条、
二百二十八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并规定了质权设立要件和出质后的应收账款转让限制。尽管《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对于实施登记的程序和规则并未明确,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http://www.pbccrc.org.cn>)。为配合该系统上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先后制定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文简称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与《
物权法》同日实施。应当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明确授予的职责面前反应迅速,及时避免了《
物权法》实施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无法操作的尴尬局面,值得赞许。
但是,由于《
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十分简略,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诸多问题还不明确。尽管
《办法》和《规则》在登记公示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些登记操作指引,但限于其制定主体的权限和适用位次,并不能全部解决法律和实务上的许多争议。本文拟选取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
(一)会计意义与法律意义
在
物权法出台之前,法律上并无应收账款的概念,传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足以涵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之所以要借助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概念,一则因为
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确实有其特定的内在含义,二则因为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已为大所熟知的概念,容易理解和接受,尽管与其法律意义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