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见】
被告人李某非法进入他人租房后,采用持刀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李某采用持刀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此,大家不存在意见分歧,但对入户抢劫的犯罪形态则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已实际占有了被害人董某的100元现金,应认定入户抢劫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是因为其嫌钱少,属客观方面的原因,应认定入户抢劫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放弃了犯罪,应认定入户抢劫中止。
【评析理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放弃了犯罪,应认定入户抢劫中止。理由是:
(一)、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抢劫行为系未完成的犯罪形态
从犯罪的形态上看,全部犯罪过程可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类型。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形态:第一是结果犯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且此结果必须与犯罪性质一致,但是否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与否。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必须是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不是伤害的结果,也不是仅指某一特定人死亡的结果,还包括致特定人以外的其他人死亡的结果。第二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出现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能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如伪证罪导致错判。第三是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