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
何建华
【关键词】入室抢劫 放弃财物 犯罪形态
【全文】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进入他人租房后,采用持刀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采用持刀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抢劫犯罪,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六十九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