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想与理想的法律
再谈法律信仰问题
梁亮
【全文】
信还是不信是一个价值趋向问题或曰人们内心的价值认同问题。我们不能强迫,也不要妄想一个人去信仰不被他所信赖的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在法律学者中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对此句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中“法律”一词能否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制定法,“信仰”一词是否出于笔者的原意都还有待考察。西方的新教运动使法律与宗教或者说神学分离开来,并且使西方社会逐渐出现了二元论的危险。法律不被人们所信赖,法律与宗教信仰出现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为了摆脱二元论的危险伯尔曼先生不得不又重新思考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宗教是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联系过于紧密会走向一元论的危险,过于分离将会陷入二元论的困境。前者的突出表现为中世纪的欧洲。那时,所有的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那时法律出于宗教,源于信仰。而法律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法律的独立性要求法律本身应当有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完整体系。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需要人们去信仰法律的观点恰恰是一种颠倒。不是因为我们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的实现了法治。它至少应当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应当是人们认为良好的法律。同时,过分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样难免会有妨碍信仰自由之嫌,同时可能会包含有说服教化的色彩,那么又和宗教有何区别?过分强调法律的信仰可能会走向法律的虚无或者法律泛滥。法律的过分宗教化使法律到处不在,它不仅仅制约人的外在行为,即使表面上达到了法治的效果,但却内在包含着深深的危机。那就是对人们思想的禁锢。试想人们假如能够不做任何区分与选择信仰了主权者的制定法,任何一个虔诚的信徒又都不会随便打破自己的信仰,法律又怎么能够取得进步!一个世界法律停滞不前、思想遭到禁锢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当然,笔者还是强调,“法”应当被信仰,但信仰的是制定法背后所体现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沉淀下来的法律原则。信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前提是法律是一个良好的法,而且信仰应当分步进行,分步培养。信仰培育是一个过程,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