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
梁慧星
【全文】
这一单元名叫专家专题,我作为专家发言应当谈民法问题,但我的发言题目叫“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不是民法课题,似属于行政法领域。因此我不是以专家身份,而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至多可以说是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讨论政府如何行使公权的问题。最近中央电视台做一个晚会节目,纪念12.4普法十周年。邀请几位教授上台,每个人对未来十年的法治发展说出自己的心愿。我讲了我的心愿,第一是实现廉洁公正司法;第二是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这里只说我的第二个心愿,
民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叫禁止权利滥用。主要是针对老百姓的,是规范老百姓的行为,防止老百姓滥用私权,去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我们很少去思考、去关注,会不会有另外一类权利滥用。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生活经验来看,人民滥用私权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少见的,造成的损害也小。比较而言,政府滥用公权的现象要普遍得多,给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值得我们深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立法有巨大的进步,现在的说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毫无疑问,我们好多法律是先进的,是符合人民的利益的,却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施。谁在障碍这些法律的实施呢?是政府的违法行政和滥用公权行为。我们国家,公权强大,私权不彰。公权强大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有关,与曾经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与进行改革开放的模式有关。靠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推进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导致部门和地方的行政权力膨胀和扩张。公权强大,有好的一方面,有坏的一方面,现在坏的一面日益显现出来。我们看到我们社会中的好多问题都与公权滥用有关,但是我们社会对此重视不够,法学界、学术界重视不够。
我考虑讨论如何规范政府行为这个问题,应当有几个预设的理论前提、几项基本原理:第一,契约理论。按照启蒙学者提出的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政府与人民之间有一个契约。人民向政府交税,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人民纳税和政府服务,互为对价;第二,服务行政。这是行政法原理。行政法教科书告诉我们,现代的行政理念已经变化,所谓管理行政、保育行政已经过时,现在提倡服务行政。我说的可能不对,请在座的行政法专家指正;第三,依法行政。这是我们的总理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总理讲,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第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国家性质决定的。为人民服务几个大字就写在各级政府办公大楼的照壁上。为人民服务,当然是一项基本原理。我们就根据这四项基本原理来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