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内容删除。
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后增加一句修改为: 由被征收人注明不同意或不让进屋的理由
修改理由: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异议权,便于日后查明被征收人不不同意或不让进屋的原因,应当由被征收人注明不同意或不让进屋的理由。
将草案第二十六条最后增加一句修改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作为被评估物的拥有者还委托人,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先向被征收人送达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而不是先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再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防止房屋征收部门不及时转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章 复核评估和鉴定
将草案四十三条中的“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内容删除。
将草案第四十三条最后增加一句: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选任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明确在省级成立该组织,而不是地级或其他,因为一旦成立该组织的级别太低就会导致,该组织被征收部门控制,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为了保障公众和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选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不合格人员被选任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本办法中明确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选任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