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句修改为: 与征收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修改理由:在应当回避对象中加入与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因为与征收行为由利害关系的如即将参加该地段的开发的开发商或该征收行为的直接受益者等都应当回避,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评估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任何单位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修改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本身是征收行为的决定者,由其来推荐房地产估价机构无法保证推荐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故推荐单位应当更换为对评估机构熟悉的省级评估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同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应当在办法中予以强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