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法律吗?
齐精智
【全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全球性控烟条约,至今已有171个国家加入。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公约》,并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一、经全国人大常会会批准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具有与国内一般法律同等的效力。
国际法上的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条约的批准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
62条及第
67条将这种立法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便有“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公约》,在我国已经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而非倡议性的政治口号!
但是公约所约束的对象仅限于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公约》不能直接约束我国的公民与单位,只有我国政府依据《公约》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承诺,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向世人兑现我国政府的庄重承诺!这样才能和我国在国际社会上一个负责的大国,一个信守承诺的大国地位相匹配!
二、我国未履行《公约》规定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