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被称之为“反守为功的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程序性辩护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控告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取得宣告其行为结果无效的裁决。由于多种因素干扰,程序性辩护在现实刑事辩护中的实际效果和空间不太理想,相信会在未来的刑事辩护中将占居独特地位。
在量刑辩护中,通过结合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律师把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带到法庭上,使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把握案情,重视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节和事实,并将这些情节和事实纳入到裁量之中,从而最大的程度削弱公诉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排除公诉方提供的非法证据。这种组合辩护能够显着增加律师辩护的强度和说服力。
(三) 掌握禁止重复评价规则并加以灵活运用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规则是指对案件的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不能对该事实进行刑罚上的再次评价,以避免不当加重或减少对被告人的刑罚。禁止重复评价规则是律师量刑辩护的重要武器。其基本含义为:一是,已作为定罪、升降刑格使用的量刑事实不能再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譬如,
刑法第
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持械聚众斗殴”情节已升格处罚,在量刑时就不能再以有持械、聚众的情节而增加刑罚量。二是,同一事实涉及两个或以上量刑情节时,不能同时用来调节刑期。譬如,
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其中“多次”可构成为累犯和再犯的两种情节。由于毒品数量已累计计算,就不能把累犯和再犯共同作为量刑情节给予重复评价,从重量刑。
禁止重复评价规则的效用在于通过对控方的量刑建议书或法院的量刑裁决事实和情节进行审查,查找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中的重复评价问题,防止量刑的不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