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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新形态——量刑辩护

  
  (一)“深挖洞,广积粮”。

  
  “深挖洞、广积粮”是毛泽东在冷战时应对强国的军事策略,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也可使用。具体喻义是,延伸拉长案件事实的空间和背景,从中查找有利信证,并积极作为减少犯罪危害和行为人罪过,以取得和增加影响量刑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证明材料和情节。

  
  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基于打击犯罪的思维惯性,往往重视嫌疑人是谁,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犯何种罪等各种定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明,而较少注意收集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案件发生的诱因、经济条件、所起作用、行为的手段差异、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在不少案件的审判中,甚至对被告人具有明显法定的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量刑情节,控方都不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此种情况,为律师“深挖洞”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需要律师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司法人员没有注意,没有重视的案件事实上,把影响整个案件量刑的各个链条,前因后果延伸开来,走出控方的视野和时空,挖掘、提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在穷尽现存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情况下,经过论证,被告人确已构成犯罪,此时需要律师说服被告人自愿认罪,劝说被告人及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让其出具或出庭说明谅解被告人的意见。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必要时委托相关团体或机关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些律师积极的作为,可以称为“广积粮”。通过“深挖洞,广积粮”增加减少量刑的证据和事实,进而为获得轻罚奠定事实根据。

  
  (二) 量刑辩护和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综合运用,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拳。

  
  多种形态和角度的组合辩护被大牌律师经常使用。在李庄案中,陈有西律师的辩护是很好例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最后定了罪,但辩护的力度和对公众的影响,效果十分明显。

  
  我国现在为止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证据法体系,证据辩护需要律师有坚厚的证据理论基础和推理思辨力,也需要有其它学科的知识来支持。譬如,种子发芽周期,蛆虫生长周期,尸斑的形成,痕迹等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信息,涉及侦查学、法医学、生物学、力学等学科的知识。如果没有一定的学科知识,办理此种案件是找不到支点的。例如,在代理看守所死亡的案件中,对尸体的形态、体状、颜色、痕迹、体内器官等情况分析,能够初步判断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证据辩护能够从根源上击破追诉方的指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点穴”功用。两高三部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两个文件为证据辩护提供了部分依据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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