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参加量刑程序之中,量刑更加公正合理,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大进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
依据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量刑程序中诉讼参与主体主要有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受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少数的案件中,还有自诉人、鉴定人、社会团体和社会调查机构等。这些主体参与量刑程序,发表量刑意见,使法官在裁决时能够考虑来自各方的信息和意见,有利于裁判的公正合理均衡。各诉讼主体的参与,有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公开表达的机会,权利(权力)得到尊重。这种公开民主程序下的裁决,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各诉讼主体也容易接受。此时司法“输出公平正义”的职能得以实现,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得以建立,。
三、量刑辩护适用的范围
(一) 量刑辩护适用的案件类型
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和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的问题,量刑辩护实际就是对此问题的定量辩护。因此,量刑辩护不仅适用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也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等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
(二) 量刑辩护可适用的诉讼程序
目前,量刑辩护主要适用于法院一审程序之中,也适用侦查、审查起诉、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等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也许有人认为,量刑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之中,没有适用的空间,律师没有必要进行量刑辩护。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辩护实务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律师和嫌疑人都有罪轻的申辩和辩护的权利。有些案件涉及财产数额的问题,就需要律师和嫌疑人对所涉财产多少、状况进行核对,以免财产数额多入。很多时候需要提供对嫌疑人有利的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小或者被害人有过错的线索或证明材料,使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让司法机关尽早知悉,促使司法人员调取和保全,进而为从宽处罚奠定证据基础。
四、量刑辩护运用的思路和方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基本的法律根据,其含义是行为人造成的危害有多大,主观恶性多大,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二性”,即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量刑辩护主要围绕“二性”量的多少来进行。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刑罚的轻重往往也受其他机关、新闻舆论、法官个人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这就需要律师紧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灵活运用,最大程度排除非正常因素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减少刑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以下几种量刑辩护的方法策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