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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法院竟根据废法判“逃费农民”无期徒刑!

  
  因此,当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分则条款已经修改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完全失效。

  
  在法理学上,这种失效又被称为法的废止。在我国,法的废止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以新法取代旧法的废止,这是法的效力终止的主要形式。其中有的是新法公布时,新法中明文规定宣布同名旧法作废,有的是新法公布时,新法中没有宣布同名旧法作废,但是随着新法的公布,和新法的名称、内容相同的旧法自然失效。

  
  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在制定机关、名称上和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分则条款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其内容却是相同的,都涉及到对原375条的内容增加一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应该是涵盖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意图逃免费用”的情形的,换一句话说,只要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论是否以逃免费用为动机,只要是情节严重,均应按照刑法37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量刑,而不应该按照实际上已经被废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总之,上述两法是在不同的时间产生的,但是都是涉及对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刑法规制,都涉及到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定罪量刑,因此,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新法已经完全取代旧法。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旧法,是无效的法,并且是下位法也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刑法修正案(七)是新法,是有效的法,并且是上位法,具有替代旧法的当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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