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上,这种失效又被称为法的废止。在我国,法的废止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以新法取代旧法的废止,这是法的效力终止的主要形式。其中有的是新法公布时,新法中明文规定宣布同名旧法作废,有的是新法公布时,新法中没有宣布同名旧法作废,但是随着新法的公布,和新法的名称、内容相同的旧法自然失效。
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在制定机关、名称上和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分则条款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其内容却是相同的,都涉及到对原375条的内容增加一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情形。
总之,上述两法是在不同的时间产生的,但是都是涉及对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刑法规制,都涉及到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定罪量刑,因此,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新法已经完全取代旧法。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旧法,是无效的法,并且是下位法也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刑法修正案(七)是新法,是有效的法,并且是上位法,具有替代旧法的当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