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竟根据废法判“逃费农民”无期徒刑!
梁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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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报道,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赢利约20万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我国刑法第375条所进行的。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
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在修改后的条文中,针对原
刑法第
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但是“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
刑法第
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见全国人大关于修正案(七)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