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不断借鉴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一些合理观点和科学结论来修正、完善和拓展自身的研究内容、分析重点和发展趋向,以期更好地实现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动态防控。例如,环境
刑法强调以人为本,这里“人”的内涵就需要作出清晰的厘定:究竟这里的人是指所有人,还是仅指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人、是仅指当代人还是也包括后代人;如果包括后代人,是一至二代以内的后代人还是数代以后的后代人?而这些问题的明确都需要借鉴现代环境伦理关于人类区际正义、代际正义等相关学说的新成果和新观点。再如,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如何不断调整对于自然的保护力度,如何将环境
刑法的当前利益与长远价值平衡衔接、动态结合,从而实现环境
刑法理论体系的长期稳定和科学合理等等,这都是一国处理环境问题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所关涉的实质都必需借助于环境伦理学才可能有机会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离开了对环境伦理积极研究成果的借鉴,这些工作都很难完成。随着现代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各种环境、生态因素的重要性和价值会不断发生变化,现代环境伦理对于
刑法的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和拓展将肯定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应当看到现代环境伦理对于环境
刑法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绝对不能无限制地将这种作用夸大,甚至认为环境
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现代环境伦理,前文已述,这种将环境
刑法当成环境伦理附庸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在清醒地认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环境
刑法的良性发展,惟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防控,更好地维护公众的根本生活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快地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