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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法正当性的基础

  
  三、环境刑法与现代环境伦理的关系

  
  如前所述,作为环境刑法存在正当基础的刑事伦理道德与现代环境伦理内含的伦理道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学科意义上讲,环境刑法学与环境伦理学在学科任务、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二者都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又独立发展的学科。但是,不容否定的是,环境刑法与现代环境伦理也确实存在着某些非常紧密的联系。

  
  现代环境伦理可以为环境刑法提供一种认识自然价值的基础的环境观,这对于环境刑法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环境刑法相比刑法其他的种学科具有浓厚的环境色彩是不言而喻的,它的存在对于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自然环境弥足宝贵、不可或缺。由于环境刑法并不可能将所有的自然因素都纳入到它的规制范围之内,因此,如何认识各种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划定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及其轻重缓急就显得非常重要。[⑨]尤其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现实背景之下,环境刑法对于不同环境因素和环境价值所进行的阶层区分和出入罪调整会直接关涉到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效果乃至成败,进而会影响到民众的根本生活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由于我国环境刑法在做这些工作时无法在刑法乃至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找到合适的参照与标准,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研究环境相关问题最系统最全面的环境伦理学上来。正是由于环境伦理学的存在为人们认识自然的地位与价值、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视角和基本的知识体系,才使我们得以顺利开展和完成上述工作。对于环境刑法而言,环境伦理学还可以帮助其更好地认识自身的发展趋向,从而更好地实现超前立法,以适应可能出现的未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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