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鉴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该《试点管理办法》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1)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2)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3)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4)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再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银监会依法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银监会和保监会则依据《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监管规范性文件,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及开展跨行业的相关业务。[29]
(十四)商业银行重回交易所债券市场
1997年6月,为防范大量商业银行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方式流入股票市场,造成股市过热风险,所有的商业银行撤出交易所市场,并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交易。[30]为了改变交易所债券市场被边缘化的状态,2009年1月19日,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至此拉开序幕。
《
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内14家上市银行经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证券交易,这意味着国家在政策上有意促进统一化债券市场的形成。同年6月,银监会下发了《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具体条件。试点期间上市银行可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同债券品种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现券交易、普通公司债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现券交易、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的二级市场现券交易,暂不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对于可转债,提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原因在于,《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1]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 “在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要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的产品(如可转债)的交易。”以此避免银行资金引发股市风险的历史再次重演。
(十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审批通过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如何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启动可谓意义重大。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宣布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银监会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此次上海、北京和成都首先得到批复,三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
并且,消费金融公司在发展初期易受到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限制。因此,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消费金融公司容易处于弱势地位。根据该《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主体必然是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虽然这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长远考虑,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还需要进一步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32]
(十六)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防范操作风险
2009年2月5日,银监会发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该《指引》共16条,分别就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6项高于普通从业人员的要求。并且,该《指引》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二是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三是不得用本人的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十七)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保障网上银行交易安全
近年来,由于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银行信息系统安全性状况日益受到银监会的重视。例如,2009年元旦前后,中信银行9名客户的资金离奇被盗。经银监会认定发现,中信银行的网银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才导致客户资金被盗。[33]信息系统对银行来说就是遍布全身的神经和血管,如果这个系统存在重大的漏洞,对银行的威胁将是致命的。东方财富网发布的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对于网上银行安全性的担忧是受访者拒绝开通网上银行最重要的原因。在拒绝开通网上银行的受访者中间,将近70%的受访者都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性表示担忧,另有43.2%的网银用户则认为使用网上银行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实,网上银行发展的真正障碍不在于技术,而在于使用网上银行的信心。[34]
(十八)其他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号召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根据该《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经济责任是指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社会责任是指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环境责任是指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并建立适当内外部评估机制。并且,该《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