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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银行市场法制报告

  
  2009年7月6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活动规定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投资管理的原则上,《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且对于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从而进一步细分了理财产品市场。就投资管理的方式而言,《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管理,从而加强了对理财资金的安全性管理。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最后,《通知》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定,对于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皆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为了在理财产品业务与资本市场之间建起防火墙,《通知》还禁止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25]

  
  需要指出的是,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至今,银监会已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理财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文件,其中有关银行的告知义务以及适合性要求不断得到重申。然而,不断出现的理财产品纠纷一次次地挑战这些监管规范的威慑力。有观点认为,虽然行政监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但是金融机构一旦违规,并不需要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有恃无恐。并且,由于这些规范效力层次低下,使得公众无法直接援引来进行维权。[26]

  
  (十一)规范信用卡业务,落实信用卡风险管理

  
  次贷危机之后,亏损的信用卡业务再次成为阻碍美国银行业发展的巨大隐患。我国信用卡业务保持快速发展,正在成为城乡居民日常消费、支付结算和信用借贷的重要工具,为百姓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但是近年来,信用卡业务不仅存在发卡方不当销售和滥发信用卡的问题,持卡人的高违约率、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等行为也日益常见。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已达49.70亿元,同比增加了133.1%,占期末应偿贷款总额的3.0%。这充分表明,今年以来国内信用卡逾期欠款在加速增长。2009年6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旨在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升信用卡业务的服务质量,防范相关业务风险。《通知》重点从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四个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根据该《通知》,银行在发卡营销管理方面应实行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禁止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同时,银行应当建立发卡行为规范机制,对信用卡申请人履行必要的收费和风险告知义务,禁止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其次,银行在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方面应落实特约商户管理,强化信用卡欺诈、套现等风险的防范责任。针对涉嫌信用卡违规行为,鼓励银行实行负面名单制度,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推行信息共享。再次,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银行应建立针对催收外包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选用标准。选用催收外包机构须经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批准。最后,银行还应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强调理顺信用卡中心与银行其他部门的内部机制,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投诉客户的正当权益。

  
  并且,为了限制过高的违约率,该《通知》对于银行向大学生滥发信用卡的行为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信用卡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而对于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特殊情况,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此为 ,《通知》还对信用卡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未经持卡人授权,在信用卡激活前,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十二)加强银行与机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市场不断爆出金融衍生品投资失败事件,许多国内企业的衍生品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提高银行与机构客户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银监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

  
  考虑到我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业务时间普遍不长、内部专业人员不足、独立第三方作用发挥不足等现实因素,《通知》强调银行应该遵循“卖者有责”原则,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义务。即规定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在营销与交易时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机构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机构客户叙做其他业务或产品的附加条件。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通知》明确要求衍生品交易应有真实需求背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不得将机构客户的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简言之,境内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衍生品不得用于投机,仅能用于规避风险。《通知》金融衍生品销售方面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以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所谓“背对背”平盘交易模式,主要是中资银行分别与境内企业、境外银行签订的交易合同完全匹配,中资银行相当于“中介”,赚取手续费。一旦出现境外银行违约,境内中资银行就会面临风险和损失,雷曼兄弟的倒闭即是前车之鉴。[27]

  
  (十三)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放行

  
  据统计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和瑞士再保险(Swiss Re)联合发布有关中国银保业务的最新报告,2009年中国银保市场呈现爆炸式增长,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多个保险公司产品的模式已经达到增长极限,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更具排他性的合作关系。[28]

  
  2009年9月份,保监会批准了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51%股权;还批准中国银行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原则同意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此外,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亦在争取参股保险公司试点名额。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成为官方关于“混业经营”的首个实施细则。该《试点管理法办法》为申请入股保险公司的银行设定了较高门槛,对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银保合作可能造成的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以及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环节逐一设防。

  
  该《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做出了规定。

  
  首先,为确保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我们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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