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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银行市场法制报告

  
  2009年4月15日,中国银监会召开2009年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坚守风险管理底线,扎实做好“三查”工作,严密防范票据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集中度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切实防范各类信贷风险。虽然下半年票据业务已大幅回落,但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仍要严格把握。

  
  (五)“新老划断”处理次级债,完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我国银行业主要由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截至2009年年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86%,较2009年年初12.37%下降了1.51个百分点。事实上,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经过去年大规模放贷之后,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为了补充资本金,发行次级债券以及银行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8月,各银行已发行次级债2240亿元,为去年全年736亿元规模的3倍。[11] 然而从国际经验上看,没有任何一家成功的国际银行试图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资本补充难题,次级债券只不过是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暂时下降或不符合监管要求,但仍具备较强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为银行出台改革举措或调整业务结构赢得时间的非常之举。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的现状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重关注。 2009年10月21日,银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将以“新老划断”方式处理存量互持次级债[12],即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后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将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全额扣减。《通知》意味着监管当局不要求对银行间存量互持次级债进行剔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银行在新规出台后资本补充面临的压力。其次,《通知》的出台对目前仍有计划发行次级债的商业银行形成较大打击,也将对商业银行未来的资本补充机制产生较大影响。[13]再次,《通知》出台后有关大型商业银行将不能以向其他银行发行次级债的“便捷方式”补充资本,而要更多引入保险公司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融资成本会有所上升,或需要采取其他资本补充方式。

  
  (六) 实施压力测试,防范信贷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信贷出现的风险,2009年10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并规定,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或在银监会要求下,银行“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从去年金融危机以来,银监会已多次对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行业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商业银行有序退出。[14]

  
  《指引》共分为五章八十六条,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首先,《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遵循的原则、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实施中的审慎性要求,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仍应严格遵守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其次,《指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再次,《指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即不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其他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此外,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正值。[15]

  
  (七)加强贷款管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

  
  2009年,国内商业银行银行按照刺激经济政策积极放贷。截至11月底,商业银行全年信贷投放数量增加到了9.22万亿元,全年将近10万亿之多。为了防范银行贷款违规流入高风险的房地产市场,2009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通过“受托支付”“实贷实付”的贷款使用支付方式,加强对贷款用途和贷款使用的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作出相应规定和要求。首先,该《办法》贯彻贷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引导商业银行建立起完整的、有效制衡的固定资产贷款内部管理流程。其次,《办法》重点规范了贷款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行为,其中“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再次,《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并且,《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从而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最后,《办法》明确了贷款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以强化银行业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信贷文化。[16]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旨在引导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引》在借鉴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项目融资进行了定义;同时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并对多家银行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为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推出4万亿元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两年内中央投资1.18万亿元,需要地方配套1.12万亿元。据国家发改委测算,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达5000亿元。[17]面对资金压力,各级地方政府除了由财政部代为发行地方债外,主要的筹资途径是通过建立各种融资平台,以“城投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带动项目投资。根据中国银监会数据,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2009年迅速增长到8000多家。银行信贷资金除了流向房地产行业以外,约有40%的银行信贷资金流入地方融资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四季度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元,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平均负债率高达60%以上。

  
  据悉,旨在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正在国家财政部牵头之下抓紧制定,将确立地方政府和人大所开具的“担保函”无效的基本原则。[18]

  
  (八) 管控灰色信贷,规范银信合作业务

  
  银行发放贷款的规模主要受到两类监管规范的约束:一是资本充足率,二是银行存贷比例。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为了维持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随着放贷的增多,就需要补充资本金。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包括上年的利润转存做资本、靠发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通过配股或者增发来补充核心资本。针对2009年超常规的信贷投放形势,银监会已将大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被要求从10%提高到了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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