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必须保证公司效率的实现,能够体现公司效率的机构非董事会莫属,所以不能过多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在公司上的经营决策权力。然而,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这些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22]为了防止公司董事会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对其加以限制。这种限制必须以不影响公司对其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为限。所以我不赞同公司职工和某类债权人用法律强制的手段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样会造成由于他们之间不可协调的利益的冲突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为利益争夺战中旷日持久的阵地而不利于公司效率的发挥。如何才能发挥与公司有最密切利益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很好的监督公司董事会利益的滥用呢?进入公司监事会或者类似监督机构应该是一个目前看来较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通过权利的赋予使监事会或者类似监督机构拥有监控公司运营之权利。另一方面,给予监事会和类似监督机构表示异议的途径。
在外部公司治理中,因为法律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洞悉公司外部治理的一切事务,但是并不能据此“因噎废食”而视公司治理立法为“无牙之法律”。有些公司事务可以通过公司道德实现,然而有些公司事务必须通过强行法来实现,虽然公司立法可能会出现挂一漏万之情形,但是总比全部放任更为合理。因此,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哪些是外部公司治理所必须规制之行为。当今的环境立法、劳工立法等都是外部公司治理的很好的体现。今后的外部公司治理立法必须朝着更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方向发展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美国著名公司法学家戈塞特认为:“公司法正面临着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政主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23]美国著名学者波纳德·施瓦茨则认为应该视公司为准公共机构,必须服从一些支配政府机构本身的行为。[24]这些观点从公司对其所带来的社会冲击来看有一定道理,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更具有理论上的诱惑性。但是目前看来仍然超出了历史的发展现实,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下一步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使公司治理中纳入更多的公司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
张保亮,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这种观点主要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最终将会在全球竞争中胜出。支持者主要有Coffee(1999)、Gilson(2000)、Hansmann和Kraakman(2000)、Wojcik(2001)、Braendle(2004)等。
这种观点的认为德日治理模式适用于转轨经济,并且很多发达国家也是适用的。支持者主要有Blair(1995)、Stiglitz(1999)等。
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Thomsen(2001)、Pedersen(1997)、Braendle和Noll(2004等。
根据美国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了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想要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68页。
所谓的制度互补性是指在一个经济体中,存在许多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这些制度互相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一个整体。
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Rubach和Sebora(1998)、Prowse(1999)、Nestor和Theompson(2001)、Rosser(2003)等。
李明辉:《公司治理全球趋同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228页。
徐晓松主编:《
公司法》(2006年修订版),2006年2月版,第13页。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波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波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310页。
200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3位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利克分校教授乔治·阿克洛夫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是新凯恩斯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乔治·阿克洛夫在1970年发表了《柠檬市场》(美国俚语中“柠檬”是指次品)一文,该文在分析二手车市场模型的基础上,指出信息不对称前提下市场的弊病。在旧车市场上,卖方了解车况,而,买方不了解,所以,买车人只能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来支付,因为低质量的二手车对于高质量的二手车有了价格优势。结果本想出售较高质量旧车的人发现市场价格偏低而退出市场,而次车留了下来。退出的好车越多,市场中次车比例就越大,买方愿付的价格就越低,进而有更多的质量较好的车因为卖不了好价钱而退出。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市场上只剩下次品。斯蒂格利茨教授对市场体系的攻击更猛烈。他以金融资本市场为例分析说:如果没有任何市场监管机构,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上市公司管理层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将使市场严重失灵,甚至导致市场最终崩溃。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斯坦福大学教授迈克尔·斯彭斯则指出人才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对称信息理论否定市场是万能的,并暗示为了改善市场功能,政府有时必须要出手干预市场。
所谓“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指该效应产生的能量是十分巨大的。这种效应的物理道理是:骨牌竖着时,重心较高,倒下时重心下降,倒下过程中,将其重力势能转化为动能,它倒在第二张牌上,这个动能就转移到第二张牌上,第二张牌将第一张牌转移来的动能和自已倒下过程中由本身具有的重力势能转化来的动能之和,再传到第三张牌上......所以每张牌倒下的时候,具有的动能都比前一块牌大,因此它们的速度一个比一个快,也就是说,它们依次推倒的能量一个比一个大。相对于公司市场来说,这种效应也是巨大的,如果公司市场失衡,而得不到有效得治理,将会引发公司市场恶化迅速加剧而致使整个公司市场崩溃。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8条、第
100条。
波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
Herbert M. Bohlman和Mary Jane Bunds:《商法:企业的法律、道德和国际环境》,张丹、林莺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44页。
Clark,J. Maurice,1916年,“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24(3),pp.229.转引自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2页。
根据Freeman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根据Freeman的观点,利益相关者范围极为广泛。笔者比较赞同这种定义,但是立论的基点是把公司视为社会公民的基础上。作为社会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59页。
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63页。
戈塞特:《美国议会,变化中的美国法律》,第24页(1968年)。转引自波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波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