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公司是股东出资形成,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就没有公司产生后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股东的利益应该得到完善的保护。但是,并不能因此说其他与公司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的利益就不如股东重要。正如自然人的降生一样,父母生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但不能说该子女的存活就是为了父母的利益,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分子,他的行为最低必须无害于社会。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主义应该得到修正,而目前理论的发展也在逐步修正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论。
三、法律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历史上,“法律同社会一样,几乎完全把公司作为一种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给予关注的。”[16]所以,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才会把股东利益放在公司发展的第一位。然而,社会发展不是停滞不变的,传统公司资本全部来源于股东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公司负债运行成为公司发展的常态。而且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性追求使其经常丧失为社会利益的考量,导致社会在公司时代下因公司势力的扩张而遭到极大的不公平:社会资源的公司使用,而社会获得回报却与资源使用不成比例,公司成了社会的特权阶级。因此,法律观察公司的眼光开始发生了变化。在本世纪中叶,甚至更早的时候,法律一直在重新估价公司的地位问题,人们开始要求公司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社会责任。理论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公司法却没有很大的变化和作为。但是法律必须要回应社会的这种需要,对公司治理问题趋势作出理性的定位,以促使公司的和谐发展。
只有知道了历史和现在,才能对未来进行比较现实的展望。在前述着墨甚多的分析了历史状态和现行状态下公司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肯定会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一)公司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公司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
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引起的后果就是忽视了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即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导致公司利益向股东移动,而引致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的失衡。这里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在内的连锁供应系统、政府和社区及公众。[17]此外,环境也必须是公司利害关系的一部分。如果公司存在的目标改变为公司利益最大化,且只要公司能够利益最大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才有保证。试想,如果公司利益不能得到最大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包括股东利益从何而来呢?所以,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保证公司能够充分为自己的利益而良性运营。公司管理层是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某一个利害团体负责,而导致管理层视野的狭窄。现实中许多公司问题的出现就是公司因为公司目标的谬误所导致的,如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社会道德缺失、公司所处社区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