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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公司的出现,经营权与所有权出现了分离。以前的股东会控制公司转变为董事会控制公司及后来的经理层控制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因为与公司利益不甚密切而导致经常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并进而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害。由于公司遭到损害,公司借以担保债权的财产减少,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损害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从量变达到质变,这种变化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最终进入法学家的视野。于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体现:董事会和经理层权力膨胀的同时,董事和经理的信义义务得到了发展。如何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良好互动引发了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在法律上的凸显。


  

  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主要法律手段的公司,现在已经统治了整个经济和社会”[10]。人们“不是在自身或者他人的行动中,而是在他服务的公司中发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11]。在这种情形下,人权保护和职工保护意识得到了增强,消费者保护也愈演愈烈。同时,公司对社区、社会和环境等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要求对公司施加更多的义务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义务的施加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为前提。


  

  诚如上面所述,公司在自我的发展进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均衡使其逐渐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可以显见,公司市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柠檬效应”[12],经理人的短视行为使投资者信心丧失,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同时公司的营利性使其不注重其所带了的负面效应及对其他人的损害而受到法律的关注。“有限理性”致使他们不可能自动平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因此,法律必须为他们设定一个最低的道德底线,维持关涉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群的均衡。


  

  (三)法律视角下公司治理的现状


  

  利益如果失衡且没有一个平衡机制的话,那么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有限理性,失衡状况会进一步恶化,导致市场混乱而无序,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去重塑一个完美有序的市场。所以,法律的任务就是在市场失衡之时或者在有失衡之虞的时候,设置这么一道防线,以阻挡公司市场“多米诺骨牌效应”[13]的出现。现实中法律为了组织这种情形的出现,也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表现为成文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多是局限于公司内部,不涵盖外界对公司的影响。在如何解决股东、董事、监事或者类似监督机构下三者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着墨甚多。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也多集中在如何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讨论上,且以三者之间如何配置权利义务关系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为讨论的起点、路径和终点,这在各国成文公司法上表现突出。以德国为例,德国股份公司法内设监督机构,主要是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和工会机构选举产生,再由监事会公开招聘管理委员会,经常简称为理事会。监事会代表股东监督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可以看出,监事会的功能主要是监督理事会勊尽勤勉和忠实义务,以获得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立法理念的坚持为股东决定公司命运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表现更为明显的是我国公司法,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14]虽然立法宗旨上提到了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却集中体现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从股东(大)会权利的配置[15]可以很清楚的分析得出。而债权人的保护相对于股东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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