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第一性立法目的在于促进遗失物的返还。围绕此一点,本文设置了“奖”、“惩”两条机制,从维护社会道德出发,优先鼓励无偿返还,在此前提下,也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将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保护失主的利益。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物的归属是第二性目的。价值微小的无人认领物可归拾得人所有,以求能做到物尽其用。价值较大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可按法定比例获得相应的报酬。
【作者简介】
韩学强,南昌大学。
【注释】李淑梅、郜永昌:《论遗失物拾得》,《法学家》1998年第6期。
董学立:《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上引董学立《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物权法(草案)学习讨论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上引王利明书,第323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第369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32条。
陈小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
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8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谭启平、蒋拯:《遗失物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316页。
王艳玲:《遗失物立法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50条。《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院)第
160、
161条。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第370条。
相关论述可参见张学军、李江敏:《论遗失物之拾得》,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高飞:《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载《私法研究》第二卷;上引谭启平、蒋拯:《遗失物制度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