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

  

  4.对律师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积极作用


  

  律师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只有20多年的时间,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而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不光是律师行业内部或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情,还有赖于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其中包括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还面临着观念上的、体制上的、资源上的等多方面的困难。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身份超脱,熟悉法律,通过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又能了解律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与操作层面上,通过著书立说搞研究,或者参加立法发表意见,提供咨询,都会对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起到积极、独特的作用。


  

  (二)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意义


  

  1.对培养司法人才的积极作用


  

  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官、法官的来源及取得任职资格的途径与律师完全一样,这对专事培养法律后备人才的法律院校既是激励也是挑战。如果法律院系的教师们不了解司法实际,不懂得办案,是难以培养出司法实践急需的“能文能武”的法律人才的。允许法律院校(系)的专任教师兼职律师工作,无疑对于培养合格的司法人才具有积极作用。


  

  2.对促进法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


  

  法律院校(系)和研究机构都承担着进行法学研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谋划策的重要使命。欲达此目的,理论研究必须联系司法实际,否则,研究出来的成果将会脱离中国实际,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以及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布科研课题,下达科研任务,完成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些重要的科研项目。法律院校(系)和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工作,就为他们深入了解中国实际,密切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从而对研究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直接促进作用


  

  法律院校(系)、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可以直接参与办理案件,深入到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又由于他们大多都是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而承接的案件大多都是司法实践中的大、要案或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通过直接办案,不仅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都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