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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

  

  2.通过传、帮、带,对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影响和提高


  

  兼职律师虽然人数少,但由于都是活跃在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学有所长,用有所专,并且又分散注册于各律师事务所,加之我国是单一法制的统一国家,执业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办案,这就使他们象播种机一样,注册在哪里、办案走到哪里都对所在律师所的律师和办案地的律师起到重要的传、帮、带作用。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在开展和传授一些新的律师业务方面,兼职律师能够起到重要的开拓示范作用。


  

  3.对培养适应社会需求、足以胜任工作的律师后备人才的重要价值


  

  目前,我国已形成主要由法律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的入门制度。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笔者从事法学教育、研究10余年,又曾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还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深知我国法学教育及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近几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在培养造就法律人才包括律师人才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清醒地感受到我们培养出的律师人才走上工作岗位后在一个相当的时期中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胜任律师工作,“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而问题主要出在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以及培养思路、内容、方法和师资队伍上。相当一些法学专任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甚至一些专门讲授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课程的教师不具律师资格,没有办过案。要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允许法律院校(系)的专任教师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首先使他们自身了解律师业务,掌握律师基本技能,熟知律师工作谋略与技巧,然后再去教学生、培养律师后备人才。否则,很难设想,不了解律师业务、不接触律师实务的教师能够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律师人才!


  

  其实,这个问题司法部早已认识到了,并且也是起初建立兼职律师制度、95年制定《律师法》保留律师制度、96年发布《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2003年在全国开展清理规范兼职律师队伍工作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这也是建立并保留兼职律师制度最主要的理由。


  

  不仅中国如此,笔者认为这也是美国、德国等经济和法治发达国家至今还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的重要原因。日本于2004年5月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单行法律,推出了涉及范围很广、内容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包括加快法律人才主要是律师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从2004年起,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在全国68所大学建立法科大学院(相当于法学研究生院),专门从事司法考试人员的培养工作。并且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特点和将来实际工作的需要,吸收、聘请相当一部分现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到法科大学院担任教职。[vi]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使培养出的人才更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因体制、财力等原因不可能这样做,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则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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