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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产业法律变化管窥

  

  美国版权产业及法律的应对


  

  从VCR到Slingbox,这些产品在方便电视用户的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版权争议。对版权产业来说,用户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脱离了其控制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盗版横行,最终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但由于个人用户的分散性,即使其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要一一定位并追究法律责任也相当麻烦,而且直接与消费者为敌会激怒消费者并丧失市场。为有效制止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美国版权产业将矛头指向了技术产品的生产商,试图通过追究其第三方侵权责任来解决问题。如果能够认定提供相关产品构成“帮助侵权”,则禁止该产品就可以从源头解决问题。因此从VCR开始,美国版权产业巨头对易时播放和易地播放技术始终采取一种抵制的态度。他们通过诉讼、游说国会立法等途径,试图借法律之手来消灭新技术,以应对新技术对既有经营模式的冲击。而美国的司法实践和版权立法,也发生了令人不安的变化。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和成文法均为其法律渊源,我们下面分别从这两方面来了解这一过程。


  

  判例法。其一,索尼Betamax案。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环球影业公司诉索尼(美国)公司案的判决可谓司法界对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态度的里程碑。本案中,原告环球影业作为电视节目版权人,诉称电视观众利用索尼生产的Betamax盒式录像机(VCR)录制电影节目延时观看侵犯了其版权,索尼公司对此负有间接侵权责任。最高法院认定:索尼能够证明大多数版权人很可能不反对私人用户录制电视节目以备稍后观看,而环球公司不能证明易时播放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非最轻微的损害。因此,法院判决:由于VCR可以用于实质非侵权用途,用户录制电视节目易时播放属于合理使用,故索尼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索尼案的判决显示了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宽容,引发了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其二,Grokster案。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经营模式面临的侵权风险日益增加,版权产业采取了更积极的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米高梅电影公司诉Grokster案充分显示了为鼓励创作而保护版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美国最高法院将普通法中的引诱侵权理论引入了版权领域。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故意引诱和鼓励直接侵权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Grokster公司的用户通过其P2P软件,可以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硬盘里下载文件,Grokster公司和其服务器对此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并且该软件的确也可以用于合法下载版权作品。但Grokster为了获得与用户数量挂钩的广告投放收入,明知用户主要将其用于非法音乐、电影等文件的下载仍故意传播其软件,故而构成了侵权。Grokster案的判决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对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动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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