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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产业法律变化管窥

美国版权产业法律变化管窥



以新技术为背景

张岚


【摘要】盒式录像机等新产品改变了美国消费者收看电视的方式,但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版权产业的传统经营模式。版权产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消灭新技术,维护行业利益,但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技术进步。版权产业和立法机关应采取版权新思维来实现行业的新发展。
【关键词】时间平移;空间平移;版权产业;美国法律
【全文】
  

  近年来,技术的发展使美国电视观众可以随时随地收看电视节目,受到了他们的热烈欢迎。但是由于此类技术对传统的电视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冲击,有关利益方如电影公司、电视台等版权产业巨头对此深感忧虑,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意图阻止。本文将以美国电视收看方式的变迁为视角,通过介绍美国版权产业和版权法律应对冲击的相关实践,探讨因应新技术挑战的版权新思维。


  

  美国电视收看方式的变迁


  

  1906年,俄国科学家鲍里斯·罗津取得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视机专利,之后看电视逐步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娱乐方式。但电视节目是根据电视台事先设定的时间播放的,一旦错过就很难再看到。1976年,日本索尼公司首次推出Betamax家庭盒式录像机(VCR),可以让观众将电视节目录制下来稍后再观看。这种方式被称为时间平移(Time-shifting,又称易时播放、时延等)。它使电视观众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电视台的控制,有了选择观看时间的自由。


  

  1997年,美国Tivo公司推出了数码录像机(DVR)。作为VCR的改进版,DVR以计算机硬盘取代了老式的盒带。它可以自动搜索并录存用户选定的节目及类似节目,并且在观看过程中可以跳过广告,使用户不受干扰地欣赏完整的节目。此外,它还可以接入互联网,与他人进行节目分享或交换。[①]


  

  近年来,又一项新发明使得电视播放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观众不仅可以随时,而且可以随地观看到电视节目,由此彻底摆脱了电视台的控制。其代表为美国Sling Media公司的产品Slingbox。该装置一头连接信号源(如有线电视、卫星接收器、DVR、DVD机或录像机),一头接入宽带互联网,就可以将电视信号等传到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手机等移动装置上。只要电脑安装了随附的播放软件SlingPlayer,就可以观看及遥控电视节目播映。从技术上说,只要能上网,走到世界的任一角落都可以通过Slingbox观看家中的电视节目。这种播放方式被称为Place-shifting(易地播放)。而且如果有DVR的话,还可以选择先录制再观看,非常方便。Slingbox一经推出就受到消费者热捧,并已登陆我国市场,中文名为“视灵宝”。[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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