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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改为带薪探亲假的建议

  
  其次,在我国的城市里,还有一个辛勤劳动的群体——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他们却无法享受“带薪休假”,更不能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夫妻之间的探亲假待遇。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带薪休假”也并非没有可能。在青岛、厦门等地,一些企业聘用的农民工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青岛港的农民工“带薪休假”期间,还可领取每天30元的补助。虽然在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中,能享受“带薪休假”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但这些企业的做法表明,让聘用的农民工享受“带薪休假”是可能的。

  
  第三,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在原有的双休、法定假日、探亲假之外再增加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降低了单位的生产效率,对用人单位严重不利。例如,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假如将该规定适用于农民工,显然不太现实。如果将带薪年休假与职工探亲假合并,就可以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和职工利益,同时合乎我国各民族人民的传统风俗习惯。

  
  综上所述,我建议:国务院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与带薪年休假政策合并考虑。比如,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探亲假期按照工作年限不同分别为10至20天。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另外,应该按探亲旅途的实际距离确定假期,同时调整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探亲假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以上建议请求国务院予以考虑并采纳!

  
  建议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梁剑兵

  
  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

  
  附:职工带薪探亲年休假条例(草案)(梁剑兵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充分照顾空巢老人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中华传统美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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