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省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五)听证标准、程序的规范化。听证程序是国家赔偿案件的阳光工程,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程序价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证据效力,缩小当事人之间心理预期的差距。听证程序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是“看得见的正义”。 现行国家赔偿案件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采用书面审理为主,听证程序选择适用,对哪些案件需要听证,哪些案件无需听证认识不一。建议规定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较大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须进入听证程序,以此来明确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听证程序与庭审程序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性质的认定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听证程序不仅仅是举证质证程序,更是一种灵活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多方磋商机制,在听证会上,各方可以充分阐释意见和理由,故国家赔偿听证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以美国为例,赔偿金额超过2.5万美元的,必须经司法部长或其他指定人批准,建议规定一种由赔偿请求人、法院、赔偿机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加的国家赔偿听证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各方举证、质证,查清案件事实,决定赔偿金额,使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更为公正透明,并为社会所认可。但由于这样的听证制度比较浪费资源,对于案情明了、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则可以引入证据交换制度或简易的听证程序(以举证质证程序为主)来审理案件。这两种听证形式的采用将推进国家赔偿案件向诉讼化方向发展,最终形成常设化的听证程序,即除了特殊情形外,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听证程序。

  
  (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明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三十五条规定了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该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造成严重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然而目前对何种程度的损害算是造成严重后果,无具体规定。而且对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亦无具体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解决精神损害的前提。精神损害承担财产责任的实质是借助物质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是社会对人格价值尊重和保护的表现。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隐含规定精神赔偿,后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按照受害人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客观标准,即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客观上的侵害后果以及其他客观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侵权人标准,即从国家侵权人的角度,考虑国家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场合、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其标准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但应当注意的是,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不同:国家赔偿强调法定性、强制性,而民事赔偿注重协商和调,且无上限封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