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省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八)申请确认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处理上认识不统一。有些中院对申请确认因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案件,不予受理还是不予确认违法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处理各法院认识也不统一。不同的确认请求导致不同的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法院依据其具体行政行为制作的执行裁定是否也要被确认违法,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因无法可依,审判实践处理方法不一致。

  
  最高院应在司法解释中对非诉执行具体执行行为的申请和对执行行为依据的申请,这两种不同确认申请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九)调解制度不规范,程序外结案现象普遍存在。我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已经引入调解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很多案件未进入赔偿程序即直接协调解决,缺乏监督机制。赔偿义务机关为“花钱消灾”,就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协商时往往高于赔偿法规定的数额进行赔偿,造成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的重要性,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促进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明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并重的法院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职能作用,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积极协调;各中院要落实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配齐人员;基层法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并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应当从“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高度,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在能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同时,还要注重积累办案经验,积极思考、加强学习,确保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正确实施。

  
  (二)明确机构职能,充实机构人员。目前我省很多法院赔偿办仍未独立,人员配备不能组成合议庭。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二十九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单数。”可以看出立法的方向是赔偿委员会精简化、审判组织合议化的趋势。建议赔偿办和赔偿委员会逐步合一,赔偿办的三名审判人员为赔偿委员会委员,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赔合一后的案件),避免赔偿委员会“判而不审”,赔偿办“审而不判”的情形,同时避免现行国家赔偿程序规定的“虚高”。因此就我省而言,高、中级法院应尽快按照最高院法发(2010)13号文件的要求保证三名以上审判人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委会组成人员,逐步使赔偿委员会、赔偿办机构合一,使赔偿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常设化、庭室化,人员配置专业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