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案件类型看,全省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主要涉及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诉讼保全行为违法及司法强制措施行为违法等情形。
调研地区法院十年来共审结国家赔偿确认案件171件,其中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案件71件,占总数的41.52%;申请确认诉讼保全行为违法案件46件,占总数的26.90%;申请确认司法强制措施行为违法案件44件,占总数的25.73%;其他类型案件10件(包括不予受理申请复议被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案件和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占总数的5.85%。(见图二)。(表二可以充分反映全省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结构)。
(三)从案件分布情况看,全省各地的分布不平衡。有的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有的则没有。2000年以来,兰州中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52件,占受案总数的30.41%;张掖中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33件,占受案总数的19.30%;定西中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22件,占受案总数的12.87%;而金昌、甘南和武威中院则没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经研究分析,原因有二:其一,与辖区当地的人口数量有关。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中院,其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数量相应较多。其二,与辖区内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数量有关。受理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的中院,他们所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数量相应较多。
(四)从处理结果看,不予确认违法的案件居多。我省十年间共审结国家赔偿确认案件171件,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的140件,占总数的81.87%;确认违法的20件,占总数的11.70%;撤诉的11件,占总数的6.43%。由此可见,我省所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被确认违法的比例相对较低。
二、全省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本次调研中发现,全省各中院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
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因该类案件数量较少,普遍认为不是法院的重点工作,没有像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一样重视。二是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大多数中院赔偿办与行政庭合署办公,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使是赔偿办独设的中院,也只有一两个人,无法组成合议庭。另外,人员配备随意性大,并且大多数赔偿办的法官还审理其他案件,这样就分散了法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精力,难以满足逐年增长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需要。三是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业务素质远远跟不上国家赔偿审判形势的需要。由于国家赔偿审判方面的培训和研讨比较少,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加之在办案中对遇到的实际问题缺乏研究,理论实务研究远远落后于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致使在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常常出现对案件实体问题吃不透、拿不准,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出现瑕疵,影响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