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吴少先;徐林;龙鑫
【全文】
盛夏的陇原,天气多变。时而高温燥热、烈日炎炎,时而雷电交加,风雨骤起。省法院赔偿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确认问题研究的通知》及银川会议精神,按照马平副院长指示和具体安排,耗费一个半月时间分组对全省兰州、白银、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天水、临夏、甘南等十一个中院及辖区部分基层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以上法院2000-2010年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部分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评查。主管院长马平同志亲自带队参加了部分法院的调研工作。
本次调研以确认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全面考察了十年来各中院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积累的经验作法进行了总结;对修订后的
国家赔偿法关于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的前置程序、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并行使司法审查确认权和司法赔偿决定权,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存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立案标准、听证规范、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式样的采用和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如何引入调节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前瞻性探索。
正确的决策来源于科学的调研,科学的调研取决于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整个调研活动除了使用“实地调查、统计归纳、定量分析” 的科学调研方法外,还坚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对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一般性交流,对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出规律性的意见,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决策依据,使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一、全省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特点
(一)全省自2000-2010年十年间,所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数量呈先增后减的情形,以兰州中院为例,2001年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1件,2005年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21 件,到2009年又降至2件(见图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2005?-2006年全省各中院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但随着法院司法行为的规范化,2007年以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数量又呈逐年下降趋势。(兰州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000 -2010年兰州中院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数量达 52件,在全省受案总数中排第一位,因此以他为例比较有典型性,能反映出我省各法院受理案件的普遍情况。事实上,全省情况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