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或许没有达到最高目标,却是能够至少做到恢复部分司法传统,当然背景变了,司法传统的内容也有些变化,这已经与原来的司法传统有些差别了;这样或许新的司法传统就形成了。我相信作者会同意笔者的这种概括的,因为在该书的最后一章《结语》里,作者预测了或者说在建议未来司法传统应该具有的基本要素——比如说,德、法并举的人民法院建设新思路(p352-354)——中就蕴含了构建新的司法传统的因素。
综上所述,不仅仅包括对该书内容的概括,也包括了笔者对之的初步评价,则可以则这样说:何永军博士在《断》一书对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形成的司法传统进行了上面五个方面的归纳与总结;而且还对这一司法传统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时期遇到机遇与挑战时进行的损益进行了一种勾勒。在笔者看来,虽然有些“述而不作”,但其中渗透着的对传统司法的学术态度,甚至其对司法传统所做的学术探求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根据前面的提出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体制上的总结与反思,以推进中国的法制/法治现代化与司法现代化。
三、对该书的再解读:政治/权力与司法的问题[13]!
其实,对于该书的主题——包括了五个方面,即法官司法要服从党的领导、法官司法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法官司法要走群众路线、法官司法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官在司法时、甚至之前必须德才兼备)——还可以这样解读或者说对该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即中国共产党在形成新的司法传统的过程中如何对待司法与政治关系的问题。
首先,在革命战争年代(1921—1949),中国共产党第一要务就是取得政权,以解放生产关系,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中国共产党完成了推翻“三座”大山,即外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历史任务;而且在短短28年时间内就从一个刚刚成立的一个政党,进而上升为了一个执政党。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与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则必须取得人民的全心全意的拥护,而且要集中所有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因此,作为在共产党治理的区域内(解放区内)的人民内部矛盾与以日本人、国民党的敌我矛盾截然不同,后者通过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完成,前者还是必须通过解放区的人民法院解决。但是,在当时整个解放区都处于战备状态、战争状态,一切以战争为中心,这时当时最大的政治。
党在当时对敌人的政治斗争战争之中,党为了革命事业,根据学者萧功秦的分析主要依靠三种“武器”,即强有力的革命意识形态、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形式与强有力的军事力量[14]。除去军事力量不说(与司法联系不大),就革命意识事态而言,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就让中国的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站在了共产党的立场(因为她代表的利益属于最广泛人民的利益)。就组织原则而言,首先就是党的领导权的问题(这在三大就确定了的);其次,力量问题,动员前面所述的几种力量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甚至暂时牺牲自己的私人利益;方法问题,群众路线、任务的阶段性问题(国内战争问题、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即中心工作与任务等等。进一步说,在当时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革命意识形态都是在形成党在革命事业中成功地经验,即服从党的领导、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群众路线、要实事求是、德才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