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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如何善待我们的法律传统

蒋志如:如何善待我们的法律传统



——以何永军的《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为例的分析

蒋志如


【摘要】本文首先以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一书展示了中国学术界开始认真对中国的法律传统的迹象,再以此为案例分析在一个政治/权力与司法的视角下进行再解读其中蕴含的法律传统,在最后简单地描绘了自己对待中国法律传统三个层面的主张。
【关键词】法律传统;政治;权力;司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在未来新的司法秩序中如何看待传统因素?

  
  或许在当下,中国学术界也已经不流行现代化的术语了,中国法学界对法制与法治的现代化也很少被谈及。现在的研究已经不再是流连于宏大叙事,而是已经进入到一个非常细致化的知识领域或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的研究中国具体问题的时代,比如说进入一个具体的司法语境或者案件现场,用统计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进行法学的勾勒与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中国从传统社会走向新秩序(法治)社会的问题解决中,到现在为止,不但没有解决,还在理想上出现了邓正来教授所感慨的中国的法学研究没有为中国自己构建一个法律的理想图景[①]的情况。因此,不管这个法制、法治、司法的现代化是否客观存在,但是对于中国人而言,仍然是一个比较有用的思考维度,以此为一个相对确定的社会转型目标,我们的思考与行为会减少一些惶恐与迷惑。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或者更应该说必须对现代化进行一些反思,以使我们避免西方法治国家走过的弯路或者对社会造成大的冲击,以让不仅仅是未来的中国人享受法治下的各种权利,更要当代人避免秋菊的困惑,享受秋菊所声称的权利[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的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的宏观叙事仍然有重要意义,那么本文的论述就有了分析的基点了。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如果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就是围绕着司法独立问题的一系列的制度与规则的实现,比如说,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法院与其他法院其他部门之间的外部关系等等;如果用何永军的一个词表示,那就是“人民法院建设[③]”。在我看来,对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目标,如果刚才的描绘不是全部,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绝大多数学者对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30年来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后已经达成基本的共识,但是他们产生分歧的地方,也是最为关键的地方就是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司法,渐进主义,还是一步到位,中国新的司法秩序应该包含哪些因素,全盘西化,还是“中国为体西学为用”,抑或都不是。如此等等的问题才是真正折磨中国法学界的问题,但是很多人不再关注这个问题,或者说只有零星的描绘,还谈不上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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