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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看得见的正义”

  
  四、几点关于司法赔偿听证程序的设计的建议

  
  在司法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也是终局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它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该程序是人民法院最终裁决的程序,也是司法赔偿程序的最后环节。司法赔偿听证程序,既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公正、透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为了发挥司法赔偿听证程序的程序价值,笔者认为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设计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注重发挥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程序价值。司法赔偿听证程序要允许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大的参与听证程序,保证参与听证人能正当、有效的行使权利,这有利于增加赔偿决定的可接受性。迈克尔?D?贝勒斯曾正确地指出,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这一原则体现在到法院出口气的普遍观念中。倘若某人不能参与诉讼,那他就被剥夺了到法院出口气的机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争执,因为能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判决;尽管他们有可能不赞成判决,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判决。因此,司法赔偿听证程序必须充分体现参与性原则。法院必须允许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与作出严重影响自己生活、工作的决定。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他们是否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的决定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某人被允许参与国家赔偿也表明国家尊重其公民身份和独立的人格,并在试图保障他的权利。

  
  这就要求司法赔偿听证会不能仅仅是审问程序,要发挥听证制度的灵活性的特点,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辩论,使辩论成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断的一个主要信息渠道。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实体问题的决定既要以自己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也要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这将是我国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之前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在程序中充分交涉,决定内容事实上在决定作出之前已经在当事人心理上有所映射。任何一个决定的因素都得到当事人充分的考虑,决定结果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最终角力的结果。

  
  (二)努力发挥司法赔偿听证制度协商功能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司法赔偿听证制度强调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当事人处于听证程序的中心,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包括法律适用具有应当的影响力。同时,司法赔偿听证制度强调当事者之间的作用。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彻底辩论,但这种彻底辩论不仅仅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体现为当事人为了解决争执相互协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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