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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看得见的正义”

  
  (二)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价值

  
  从价值关系中最基本的“目的”和“手段”这种分类入手,即从工具价值(外在价值)以及目的价值(内在价值)两个方面加以评述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价值。一方面通过听证参与人积极的陈述、举证、辩论,能够向裁判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保障裁判者做出的裁决能够建立在全面的基础上。因此,司法赔偿听证制度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这是从保障实体公正的角度看待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价值,属于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工具价值评价。

  
  另一方面,无论参与听证是否能够保障实现好的结果,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判断程序正当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国家赔偿听证制度反映出的主体性是民主、法治的象征和必要组成部分,相反不允许公民参与处分自己权利的过程,则是奴隶制、政治服从或军事管制的特征。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对抗制特征使 “当事人程序参与”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从对各自一方有利的角度充分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就可以对裁判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这可使他们确信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对裁判结局产生信服,而不论裁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也不论裁判结果是否对他们有利。同时,国外还有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在涉及他利益的判决作出前,不能向法官提出自己的主张,不能对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进行证明、反驳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他的意见没有得到法官的重视,他的道德主体地位遭受法官的否定,他的人格尊严遭到了贬损。

  
  建立司法赔偿听证制度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查清事实,单听一方容易产生偏颇。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比较简单,比如你被错误关押了多少天,每天的赔偿数额都是固定的,但对于非刑事的国家赔偿案件就比较复杂。引入听证对双方都有好处,既给了赔偿请求人说话的机会,也让赔偿义务机关有申辩的权利,以免赔偿请求人漫天要价。通过司法赔偿听证机制,很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进行案件听证后,双方能互相沟通和理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我国司法赔偿听证制度,还未完全建立,正处于试行阶段,但经过多年探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实践证明,司法赔偿听证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为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争议很大的案件,提供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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