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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赔偿听证制度是指在司法赔偿程序最后阶段,即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作出赔偿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通过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它是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救济的程序保障。

  
  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程序,包括司法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单独的违法确认程序,但违法确认仍是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步骤)、司法赔偿先行处理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追偿程序,司法赔偿听证程序是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中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用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作出赔偿决定的。

  
  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在人民法院最终裁决的程序中予以运用的。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非诉讼的特别程序,而且要经过复杂的前置程序,但仍然适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赔偿听证程序正是在司法赔偿最终解决的程序,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中予以运用的。第二,它不是必须适用的程序,而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的。目前,各地法院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探索性的适用听证程序,部分地方高院,也出台了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但法律未统一规定听证程序的适用标准,规定由审理案件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自行决定是否听证,第三,它具有庭审的特征,举证、质证、提出辩论意见仍是其主要职能。

  
  二、司法赔偿听证制度的内容

  
  结合各高院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和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通知。通知是赔偿委员会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通知在司法赔偿听证程序中发挥着赔偿委员会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赔偿请求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司法赔偿听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让公民有机会了解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赔偿委员会公正审理,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赔偿请求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的请求人确实有一些人文化不高,缺乏法律知识,特别是现实社会中很多人一般不会经历国家赔偿,因此,申请赔偿时所递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比较常见。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之间,一方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赔偿请求权成立;另一方则否定违法或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依法审查案件构成的要件,即侵权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是职权行为;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等。查清事实后根据事实,依法决定侵权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赔偿多少数额等。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国家赔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赔偿委员会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赔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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