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轻职业妨害重,可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
麻增伟
【摘要】本案刘某的伤势虽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为10%的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但刘某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实践中,虽然类似本案的情况不是太多,但对于因人身损害职业受到严重妨碍的受害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金赔偿比例;伤残等级鉴定
【全文】
案情:
2010年10月6日,耿某驾驶京EW5276小汽车,将刘某(职业为单位司机)撞伤,致刘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刘某住院治疗,出院后,刘某对耿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经鉴定刘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一审法院据此按照10%的赔偿比例,确定刘某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后刘某不符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按照30%的赔偿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评析:
本案刘某的伤势虽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为10%的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但刘某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实践中,虽然类似本案的情况不是太多,但对于因人身损害职业受到严重妨碍的受害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因侵权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受害人都会在伤情基本稳定后或起诉到法院后,委托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赔偿指数进行鉴定,并最终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确定的伤残等级或赔偿指数,确定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伤残赔偿数额,很少有受害人提出异议,或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因为毕竟有鉴定机构出具的较为客观的报告为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当受害人因伤致残,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因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特殊,伤害对受害人的职业妨碍程度较严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残疾赔偿金酌情做出调整。
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对我国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法方式的补充,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主要采用的是损害的客观计算方式,采用的是定型化的赔偿方式,即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抽象的伤残赔偿指数,不考虑因个人的差异,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但现实生活中,当伤害发生于不同受害人时,可能因受害人的个体差异,而给受害人造成更重的损害。因此,若严格按照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而完全不考虑受害人个体的差异,对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所以,为了充分实现侵权损害的填补功能和个体正义,司法解释采用了客观计算和主观计算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