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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被拒赔,无需因果关系

  
  而针对具体的保险类别,责任免除条款的设定是建立在保险精算的基础上,并与该险种所收取的保险费率相对应的,也就是说责任免除条款的设定,是保险人为限制风险而采取的合理谨慎的措施,保险人为此执行了特定或较低的保险费率。责任除外条款所设定的免责事由,是保险人在确定承保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时,已经明确排除的风险,不在承保风险之内。也就是说,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并未就该免责事由相对应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费用与承保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保险人也不应承担由此风险产生的损失。

  
  况且,保险条款包括其中的责任除外条款设定,都根据保险精算数据制定,并经过保监会备案或审批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否定,否则将会随意扩大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范围,造成保险费用与所承保风险的不平衡,不利于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破坏保险险种存在的基础。

  
  二、就除外责任条款内容本身而言,一般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的重申,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

  
  一般而言,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大多是将国家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直接列入保险条款中,而此类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其本身相比较其他行为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保险条款将此类违法行为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不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促进此类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且也有利于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

  
  以车辆损失险条款为例,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就包括:“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而这些行为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一旦发生此类行为,保险人通过其拒赔行为,可以使被保险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自己应承担的风险,促使被保险人及时纠正和避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这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

  
  三、对除外责任条款的限制,应通过由保险人履行严格的告知说明义务来制约

  
  虽然,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在保险条款中设定除外责任条款,具有合理性。但保险条款毕竟是格式条款,且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一般人而言不易理解,这就要求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严格的就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向被保险人告知和说明的义务,使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尤其是对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以便被保险人在理解并订立保险合同后,能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来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避免出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所列的行为,并使其能够在可能出现除外责任条款中规定的行为之前,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预期,并最终对其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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