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被拒赔,无需因果关系
麻增伟
【摘要】本案是又一例法院以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或事由(在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存在),与发生的事故无因果关系,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例越来越多,而支撑法院判决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因果关系原则,但笔者认为,这是法院对因果关系原则的滥用。
【关键词】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因果关系;近因原则;免责事由与损失因果关系
【全文】
案例:
2009年2月17日,杨某与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杨某为其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投保险种包括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并缴纳了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09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2009年4月14日14时,杨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河北境内发生保险事故,杨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当地交警队报警,后交警队出具责任事故认定,杨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原因为杨某未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经查,杨某的保险车辆未进行年检。
后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57418元时,保险公司以违反保险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局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约定拒赔,后杨某诉至大兴法院,大兴法院以“虽保险条款中有“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责任免除条款,但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的认定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而没有认定保险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可见,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不能成为被告人保大兴公司拒赔理由。”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全部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是又一例法院以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或事由(在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存在),与发生的事故无因果关系,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例越来越多,而支撑法院判决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因果关系原则,但笔者认为,这是法院对因果关系原则的滥用。
首先,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法院不能随意否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的作用在于通过群体的力量来分散个人的风险,但要设定一个具体的险种,就必须通过保险精算的方式来确定该险种承保风险的范围,并明确哪些风险可以承保,哪些风险不能承保,并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来排除不合理的风险或不能承保的风险。因此,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是建立具体保险险种的基础和前提,否则该险种的风险就是不可控制的,这将有违保险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