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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力量

  

  美国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广受争议,经受了双方激烈争论,正是这两股势力艰难妥协的结果,自然会被这两股势力都予以重视。联邦党人当然认为宪法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并且希望尽可能宽泛的解释联邦宪法。在以后的McCulloch v. Maryland, [27]Gibbons v. Ogden[28]案中,联邦党人也的确是这么做的。不过民主党人本身也希望通过成文的联邦宪法来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所以同样重视宪法。比如杰斐逊本人就很重视联邦宪法,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的明确列举。[29]所以,双方都会认为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政治较量是一个更合理的作法。因此,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始终强调宪法权威,将法院的权力野心隐藏宪法权威之后的手法,在政治上的确是最稳妥的路径。


  

  (四)天时地利人和


  

  在得出当法律同宪法相冲突,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因此最高法院不能给马伯里颁发执行令这个结论以前,马歇尔花了五分之四的篇幅来讨论马伯里对委任状的权利、国务卿的双重身份、法院不能审查的政治问题和总统的豁免权等等问题作为铺垫。当事人自然都知道,是总统不让国务卿颁发委任状,但马歇尔却没有将矛头对准总统,反而通过这些问题的讨论,区分了不同情况,肯定了总统的在一些政治问题上的豁免权,在法院与总统的关系间留下了充分的回旋余地。柯克说,普通法要控制“议会”立法,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法院创造的普通法要高于议会制定法;马歇尔即没有说法院要高于国会,也没有说宪法要高于“国会”创造的法律,他只是说宪法要高于法律。因为宪法是人民创造的,言下之意是“人民”要高于法律,法院自然要听从人民的意愿。马歇尔也没有用“无效”、“控制”这类气势汹汹的字眼,一切都显得那么谦卑而顺理成章。而且,马歇尔依靠的不是一个神秘的普通法理性,而是一部成文宪法。这样法院的权力就从天国来到了人间,并通过将法院权力依附于宪法,进一步冲淡了法院将自身意志凌驾于其它国家机关之上的色彩。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决口不提博纳姆案。实际上此前州法院关于宪法审查的案件已经出现,甚至直接引用了博纳姆医师案中柯克的论述。[30]马歇尔对此不会不知情,他刻意回避博纳姆和柯克,也许正是要突出宪法和法官创造的普通法的不同吧。


  

  在博纳姆案后6年,柯克就被迫永远离开了司法岗位,[31]积极投身于议会反对国王的政治活动中,这样即使认为他是宪法审查思想的提出人,他也没有多少时间推行其思想,反而从事了与自己言论矛盾的活动。而马歇尔从1801年入主最高法院,1803年判决马伯里案到1836年去世,在30多年的时间里,马歇尔一直以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的身份活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提升着最高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像前面提到的McCulloch v. Maryland, Gibbons v. Ogden案,都出自于他之手。而且马歇尔本人有着极强的领导能力,对于联邦党人法官来说其影响自不必说,甚至对于那些非联邦党人的法官,在与马歇尔共事后,都会被马歇尔征服,成为其支持者。[32]也许马歇尔在正规法律学习方面花的时间很少,[33]但在他进入最高法院前,他已经在军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岗位工作多年,这使他具备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和坚强的性格,注定成为一个充满个人魅力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任时的最高法院无疑是这位坚定的联邦党人的马歇尔法院。多年之后,提名马歇尔担任首席大法官的亚当斯总统说,“我一生中最自豪的事就是把约翰·马歇尔献给了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我送给我的国家一个黑尔、霍尔特或曼斯菲尔物那样的人。”[34]他没有提柯克这个对于法学知识相当精深,但是政治上却曾经不那么成熟的法官。


  

  更重要的是,马歇尔法院背后的联邦主义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都处于上升期,就像英国议会在博纳姆案后的两百年时间里都处于上升期一样。这一点,即使是作为反联邦主义的民主党人也不得不承认,甚至他们有时候也要对联邦主义作出维护。像杰斐逊总统提名的强硬民主党人法官威廉.约翰逊在Gibbons v. Ogden中发表的赞同意见,[35]完全可以当作一个联邦党人的言论。也许联邦党作为一个政党,因为其在19世纪初的所作所为行为而被美国人抛弃而衰弱了,[36]但联邦主义却在美国国家生活中始终处于一个引人注目的地位。有趣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最高法院再一次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时候已经是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37]案,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基于反联邦主义的观点否定了一项联邦法律,结果却使自己的声望跌到了历史最低点。


  

  于是我们看到,在美国法院建立宪法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它代表的政治主张的力量不断上升,作为各方妥协产物的成文宪法给予了法院稳固的世俗权力来源,再加上一个充满政治智慧和人格魅力的首席大法官的领导,正是在这天时地利人和的诸多大好条件下,马伯里案所宣示的宪法审查思想得以存在发展,美国法院最终成功建立了宪法审查制度,并使最高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这种成功无疑会让其它国家的法院觉得羡慕而想仿效。但在仿效过程中,这些法院却不一定具有当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么多幸运条件,其中的一个不幸法院就是马伯里案后200年,普通法制度的混血儿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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