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定性研究是主流
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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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法律移植向本土资源的转换,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然而,不熟悉社会科学的法学家们对“实证”二字却常常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实证研究就是使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定量研究。
数字和统计并非法律实证研究主流
事实上,强调数字和统计的问卷调查只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即使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界,使用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也并非主流,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即访谈、参与观察、历史文献分析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社会学并不像其他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如经济学、人口学等)那样强调研究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系统的许多方面(如法院、立法机关等)并不对研究人员充分开放,因此关于法律制度的统计数据往往不容易取得——即使在定量方法最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
即使有机会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系统的许多统计数据在抽样等技术问题上也很难达到复杂统计分析的要求。于是,定性研究方法对于我国的法律社会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学科发展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访谈不是“座谈”
不少法学家都经常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把和研究课题相关的人员全部召集在一起开会。这种方式看似效率很高,其实违背了实证研究的几个基本准则。首先,要真正了解被访谈人的工作,就应当去他本人的工作场所,因为语境变了,说的话可能大相径庭。其次,要真正了解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不同研究对象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就应当将其分开,一对一地进行交谈,否则大家难免会瞻前顾后、欲言又止。再次,访谈时要尽量避免有不相关的人员在场,尤其是被访谈人的领导或同事,但座谈的时候往往有领导在场,这会进一步制约谈话内容的实质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获得更为真实、深入的数据材料,就必须避免流于表面形式的座谈,而应真正去了解被访谈人的工作和生活。
访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强调访谈人与被访谈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和沟通。有经验的实证研究人员在访谈时会先花一点时间“预热”,问几个看似无关痛痒却可以增进双方彼此了解和信任的问题(比如被访谈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此外,访谈人应当充分尊重被访谈人的人格与隐私,对于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