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不强制人类情感:软法理论视野下的精神赡养问题

  
  实际上,这种以宣示立法者的主观态度和看法为内容的“法规型软法”在宪法、婚姻家庭法领域中是比较常见的。举例来说,宪法中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就是一种政治态度宣示,在这种主观态度宣示之下,政协组织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其他国家机关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再例如,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款,也是一种典型的“法规型软法”,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性规定都必须具有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衡量标准与尺度,以便衡量义务主体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标准。但是,“忠实”这个概念,压根就无法确定一个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衡量标准与尺度。

  
  那么,为什么说我们无法为“忠实”和“精神赡养”这样的义务确定一个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衡量标准与尺度呢?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值得我们仔细和认真的加以研究和回答。

  
  一个比较简单的解释是:“忠实”也罢,“精神赡养”也罢,都属于人类的情感问题,它们既是无法从外部通过客观证据进行观察和测量的,也是法律的强制力无法深入的领地。

  
  首先,“忠实”也罢,“精神赡养”也罢,如果被规定为法定义务,那么,对任何违反此种义务的违法者,要进行归责,都必须以客观的、可获得的证据为基础,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个人的隐私行为没有见证人或者受害人(比如婚外恋、一夜情等等),很难搜集到有关证据,因而很难干预和控制。

  
  其次,就更本质的意义而言,很显然,法律对人的强制是外在的,它是从人的思想和情感之外约束人的行为的一种异己的力量。在这种异己的、外部力量的威慑、压制只能指向人的外部行动,却无法指向人的内在情感和意志。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而不属于客观存在范畴。而法律只能强制客观存在的、人的外部行动,却无法、也无力强制人的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爱情、亲情、友情等主观意识、动机和思想。因为人的主观意识、动机和思想都产生和运行在人的大脑之中,而法律的强制力却只是人的大脑外部的一种物理力量。比如,法庭审判中的传唤、法警强制执行都是存在于案件当事人大脑之外的物理力量,这种外部力量可以堵住一个人的嘴巴不让她或者他说话、捆住一个人的肢体不让她或者他行动、甚至可以砍下一个人的头颅不让她或者他存活。但是,这种异己的、外部的物理力量却无法强制一个人如何思考或者不思考,更不可能直接使人产生情感或者消灭情感。这是法的一种天然的、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