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制人类情感:软法理论视野下的精神赡养问题
梁剑兵
【摘要】鉴于法律不可以、也不可能强制人类情感的基本原理,老年法不应该将“精神赡养”这种宣示型软法“变硬”,更不应该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动用法警“押送”子女去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法律唯一能做到的只能是:为“空巢老人”的情感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提供外部条件和机会。比如,法律可以将探亲假、带薪休假和春节假期合并起来,便于外地工作的子女春节期间“常回家看看”。法律甚至也可以规定凡是打给父母老人的电话一律免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老人的路费一律报销,为子女“常回家看看”创造外部经济条件等等。总之,按照利导的原理而不是按照强制与威慑的原理,用软法机制引导“精神赡养”而不是动用国家暴力强迫“精神赡养”,这才是正确的、符合现代软法理论原理的优良制度设计。
【关键词】老年法草案;精神赡养;法规型软法;外部强制;情感
【全文】
最近,老年法草案中规定晚辈对长辈老人要“常回家看看”,否则老人可以诉讼到法院。消息报道后,一时间,种种争论开始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对这一规定,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各种意见纷纭。
其实,这一规定并非什么新生事物。早在1996年制定的、现在依然有效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有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软法规定,该法第
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
2006年,我在研究软法的过程中就注意到这一条款的软法属性,在我研究的领域中,这种法律条款被划归到“法规型软法”的分类中。按照软法理论研究者的看法,这种法规型软法其实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纯粹主观态度的宣示,这种态度宣示本身代表立法者(国家)对某种社会世俗事务的态度、看法和号召,但是其本身并不具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规范属性与法律效力。